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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时刻,共同关注如何降低竞技运动伤害风险

日期:2024-08-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林昱彤 来源京法网事

巴黎奥运会正火热进行中,来自世界各地的运动健儿在赛场上挥洒汗水。在荣耀与掌声背后,竞技体育带来的运动损伤也在困扰着运动员们。为降低相关风险,针对特定运动项目(尤其是高风险运动)的专项保险应运而生,为运动员伤后的治疗康复保驾护航。对此,北京金融法院提醒,运动员及体育爱好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保相应意外保险为自身利益提供保障,选择产品时应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和免责范围,以免日后出现理赔难。

01

案情概述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运动员失能险的保险案件。足球运动员王明(化名)长期供职于某知名俱乐部,俱乐部为王明等运动员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失能险。在一次比赛中,王明膝部受伤,入院接受手术,并在出院后接受了较长时间的康复训练。事后,王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俱乐部逾期交纳保费、报案时间过晚等理由拒绝赔付。王明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明保险金及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02

法院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因报案时间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形,故报案时间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判定结果。法院同时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非实践性合同,俱乐部虽逾期缴纳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并未拒收保险费,亦未解除保单,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赔偿王明保险金。目前该案已生效。

03

法官提示

足球作为世界第一大球类运动,足球运动员遭受运动损伤的几率较高,失能险作为意外伤害险的一种特殊类型,近些年在国内逐渐兴起。失能险是指在运动员遭受伤害从而丧失运动能力的时间内,按失能的时间长度,保险公司向运动员赔付相应数额的保险金,从而弥补其不能进行训练和比赛而带来的收入损失,合理分摊体育行业中运动员的伤病风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对运动员的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各类针对运动员开发设计的商业保险产品也对运动风险起到了分散的作用,为运动健儿积极参与竞技体育提供了风险保障。”承办上述案件的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厉莉表示,竞技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运动过程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因此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因此,为从事竞技体育投保相应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运动类的保险产品很多,但大多针对普通人群,会将特定的危险极限运动列为免责范围。”厉莉提醒,运动健儿和广大体育爱好者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应注意保险产品保障的范围,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未对职业类别开展询问,建议投保人咨询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告知职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后续理赔时引发纠纷。

文源: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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