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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日期:2022-1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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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试图加重消费者责任,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商家关于补课及课时结算的单方不合理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商家关于退费的单方不合理规定,加重消费者责任。具体条款及律师点评依照上述4种情形顺序如下:

条款:图书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照原件双倍赔偿,费用均从图书押金中直接扣除。

点评:该条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图书损坏或丢失应首先由学员自行购买一样的正版书籍进行赔偿,无法赔偿书籍的,可按照原价赔偿。该条款约定双倍没有依据。

条款:参加各种优惠活动报名的学员,因甲方原因无法安排授课,甲方退还学费;乙方已经报名,未进入培训,扣除已发生的服务费、教材费、违约金等项费用50%,已进入培训的将不得退回学费。

点评:该条款属于经销商与消费者违约责任不平等的条款。消费者一方违约,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营者一方违约,只需退还学费,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违背对等原则。具体表现为:经营者退还学费的对象仅限制在“参加各种优惠活动报名的学员”,对于一般正价购买培训的学员是否适用,并未做出约定;经营者退还学费的金额是否是全额退回并不明确;对于已报名的消费者若因经营者原因无法继续获得培训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的培训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发生一定费用或已培训的,经营者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扣除,但剩余的仍应退还);若是因为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无法进入培训,且经营者已向消费者提供部分的服务费或课程的,将该部分费用扣除后剩余的培训费仍应退还消费者,而不是约定不予退还;违约金约定并不明确而是笼统地与其他费用合计50%;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培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减轻经营者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

条款:为了确保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培养孩子们做事情……将不符合补课条件,学校不提供免费补课服务并按计划划扣课时,但家长可旋转申请购买有偿补课服务,有偿补课费60元/次。

点评:该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培训机构与学员为买卖关系,学员已支付相应款项,培训机构应当如约提供课时服务。存在无故缺勤或未提前2小时请假,属学员的违约行为,该行为如造成培训机构损失的,培训机构可以要求学员赔偿,如无,培训机构无理由将该课时扣除又不给学员安排补课。同理,如培训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因学员的无故缺勤造成培训机构多增加成本安排课时的,培训机构可以增加费用,但60元是否合理需要对应的证据证明,否则培训机构无权随意增加费用。

条款:“甲方尚未开课前,如果乙方因为个人原因申请退学退费,甲方有权扣除所交学费金额5%的费用,用于支付甲方所承当的服务费与手续费,若赠品未退回按原价抵扣费用后,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费用。”

“在甲方开课以后,如果乙方因为个人原因申请退学退费,甲方有权扣除剩余学费金额5%的费用,用于支付甲方所承当的服务费与手续费,若赠品未退回按原价抵扣费用后,再予以退还乙方剩余费用。”

“以上材料费用不予以退费,申请退费时,乙方需退回与甲方所签定的完整学员培训协议和完整的收据(合同与收据任意一项丢失,不支持退费)。”

点评: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关于赠品抵扣原价,培训机构在出售服务时应披露赠品的原价。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培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减轻经营者在培训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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