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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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试图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排除消费者在必要限度内披露协议内容的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费的权利、商家单方限定管辖法院、商家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具体条款及律师点评依照上述4种情形顺序如下:
条款:终止协议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若因乙方泄露,造成甲方损失或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力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点评:首先,该条约定排除了乙方在必要限度内披露协议内容之权利,如在乙方合法维权场合,乙方需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律师等有关各方披露该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否则无法主张权利。其次,该条约定不合理地免除了甲方义务。有关协议终止后,甲方除在维权场合外,亦应对因协议签订、履行而获得的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最后,该条款未采取加粗、下划线等足以引起乙方注意的提示方式,即甲方未尽提示义务。综上,该条约定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之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情形,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之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条款:“乙方受培训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课程,需向甲方提交休学申请表,由当班老师、总指挥及家长三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并修改原合同期限,每份合同只限(修改)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休学期间所耽误课时,在本合同期终止之后按课时顺延,总课时不变。乙方重新开启课程,需提前致电甲方,重新安排课程时间。”
“休学期超过2个月,未重新开启课程,将不予退费。”
点评:不正当免责,涉嫌剥夺消费者获得退费的权利。如果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合同,消费者因此取得获取退费的权利。
条款: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保全费)均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点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将争议解决的方式限定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诉讼地或仲裁地的选择机会,剥夺了消费者诉讼或仲裁管辖地选择权,增加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
条款:如甲方因任何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将安排乙方在其就近指定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乙方可优先选择意向门店,乙方对此无异议。
点评:此条款经营者有强制交易的嫌疑。培训方式为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各种原因致使培训机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合同地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如“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消费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安排乙方在其就近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乙方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培训机构继续接受服务而不仅仅是甲方指定的门店,此条款经营者有强制交易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