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责任义务? 上海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依法带娃”的理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月14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放】
周女士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向上海宝山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出具调解书,对周女士探望儿子小东(化名)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之后李先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如约探望。周女士曾多次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然而李先生只是在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时才予以配合,之后又故技重施。
2021年11月,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为彻底解决探望问题,上海宝山法院联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检察院”),并借助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大学心理学教授、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2月14日上午,上海宝山检察院向上海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干警向义务人李先生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小东的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上海宝山法院、宝山检察院、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和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相关专家对李先生及周女士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此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结后回访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针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疏于联系关心女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失职行为,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和形成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
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家庭教育的方式,《家庭教育促进法》也作出了几项引导性规定,如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等。
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家长遇到家庭教育难题,可以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服务热线等求助,也可以关注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