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中受伤谁担责?“自甘风险”划清责任界限 ——刘某兵与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等固有特点,受害人对于自身能力以及运动危险系数均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若相对方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基于公平原则要求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后果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兵与被告唐某相约到篮球场进行锻炼,双方自行参加三对三篮球对抗比赛。在争球过程中,唐某右手肘与刘某兵脸部发生碰撞致刘某兵受伤。刘某兵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花费医疗费599.12元,种植义齿支付治疗费12000元。刘某兵遂诉至法院请求唐某赔偿相关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运动过程中场上队员之间互相对抗,身体碰撞产生伤害是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参加篮球竞技比赛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对运动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或严重违反比赛规则,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兵、唐某均属自愿参加篮球对抗赛,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故刘某兵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且刘某兵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唐某也未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故唐某不应对刘某兵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刘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全民运动热潮逐渐形成,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填补了以往民事法律空白。本案系典型的体育竞技领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法官根据竞赛惯例、运动强度、肢体接触合理范围等因素多方面考虑,认定被告在运动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结合特殊的空间、时间、原因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利益。
法官温馨提示,假日期间参与文体活动,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问:什么是自甘风险及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备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1.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3.行为人默认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的损害风险,并愿意承担损害发生的不利益。4.行为人自甘风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5.行为人自甘风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6.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问:生活中常见的适用自甘风险情形有哪些?
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及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比如球类、田径类、搏击类、冰雪类、骑马等运动。另外,例如明知他人酒驾、无证驾驶或无法确保车辆安全而搭乘其车辆致损受伤;“擅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游客擅自偏离游览路线,跨越游览范围跌落受伤等行为均属于自甘风险。
需要注意,一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二是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与者,例如案涉篮球比赛中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宜包括在内。
问: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否可以自甘风险为由抗辩不承担责任?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主要指如篮球等比赛主办方、场馆、景区、商场等管理者、组织活动的学校、机构等。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进行判断,此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主要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相关,若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即使出现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也无需承担责任。
问: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抗辩事由有所不同。一是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要求不同。自甘风险中受害人对于他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而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二是自甘风险体现为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而过失相抵中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