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之外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这一类案件中,学生在学校之外受到人身损害。但是受到人身损害的期间为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等活动中,典型案件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
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3873号民事案件为例,刘某系泗阳县育才双语学校学生。2015年4月27日,刘某在学校组织春游期间受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但刘某在春游活动中违反班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擅自脱离集体活动区域致不慎摔伤,……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对育才学校而言,本次春游活动由育才学校组织开展,属于教学活动的延伸,在此期间,育才学校仍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鉴于参与春游活动的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在自控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方面较为薄弱,故育才学校应能预见仅通过事前提醒、学生自律等形式尚不足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故育才学校在组织春游活动过程中未能谨慎注意、加强管理,采取全面而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的疏漏……。”
笔者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观点应属恰当。第一,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因春游等活动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因此学校在活动中依然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及保护的职责。第二,在此期间如果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需要分析各方的过错程度。如果损害主要由学生造成,应当由学生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则应当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