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之外的相关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结果的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以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为例,原告王俊系被告职业学院的学生。2009年12月30日,原告等人在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强维科技公司的安排下,给其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在刷漆过程中从三角架上坠落受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王俊系被告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强维科技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该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学校对原告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在原告实习期间,负有对原告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原告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由于原告是基于实习到强维科技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其与强维科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本案中,作为实习单位的强维科技虽然对原告进行了实习培训,但其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负有直接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因强维科技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该案件的裁判摘要,在这一类案件中,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