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维权指南 >> 学生维权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日期:2023-04-19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举证责任及举证期限

一、举证责任

1.学校举证责任

学校对其抗辩理由进行举证,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案件中,证明学校已经充分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2.学生举证责任

代理学生一方的律师就是否存在教育法律关系、学校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3.第三人举证责任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举证期限

1.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2.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