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教育常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如何处置剩余资产?

日期:2023-06-15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属于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