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属于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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