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事项,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而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请人不承担审计费用。
扫一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