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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常识

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日期:2023-06-3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1.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法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从而直接排除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民办学校采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等非法人组织形式。
2.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民法总则》第七十六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因此,判断营利法人的本质要素是股东等出资人是否可以取得利润并进行分配,股东等出资人享有取得利润的权利的为营利法人,不允许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的为非营利法人。《民促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之规定,肯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办学收益的权利,与《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的定义相契合。
3.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新《民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法》是典型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营利法人的法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剩余资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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