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民促法》也没有给出答案。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再登记为其他形式的营利法人。
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主编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用问答》,对新《民促法》修改的背景、意义和精神进行解答。“从性质上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公司,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分配利润……应当说明的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必须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不能将营利作为学校的唯一目标,更不能通过举办学校牟取暴利”。由此立法说明可见,在立法层面是将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公司看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