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全、侯某香与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汾阳师范分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174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吕梁高专汾阳师范于2002年10月28日即有义务将受托人王某花擅自离校脱离其监管的事实及时通知王某花的监护人王某全、侯某香,因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之重大过错,致使王某花脱离监护后错过最佳寻找时间直至宣告死亡,给被上诉人王某全、侯某香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吕梁师专汾阳分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