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某东诉昆明五杰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1063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全寄宿制的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其安全等管理职责,作为管理方的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在教室、走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以保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及安全意识的未成年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其次被告系全寄宿制管理的学校,应该加强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的管理,原告在午休后从宿舍至教室途中因擅自攀爬楼梯的危险行为导致其摔伤致残,作为学校方在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时候没有尽到有效及时的管理注意义务,及时有效的制止原告的危险行为,导致原告摔伤致残,且在原告受伤后亦没有及时送医进行治疗,延误了原告伤情的医治,故被告应对其未尽的管理注意义务承担责任,本院认定被告承担50%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