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某与吉首市某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6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校园内从事老师安排的劳动,被告吉首市某某学校老师没有给学生交待注意安全等事项,致使原告在从本班教室再次抬牛奶的过程中,因下雨路滑摔伤,被告吉首市某某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的过错,因此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致九级伤残,必然使其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根据原告的伤情的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