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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老师是否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日期:2023-09-20 来源:| 作者:|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老师是否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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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学历教育和幼儿园的老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法律规定的很清楚。非学历教育教育机构中的老师是否必须取得教师资格,由于规则并不完善,一直存在争议。最近我们多次被咨询,在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中,从事非中小学学科教育的老师是否必须取得教师资格。

回答: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由本条文可知,所有的民办学校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任教资格。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①]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也属于民办学校,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所称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最典型的就是校外以教育教学为内容的培训公司和培训学校,因此,培训机构的教师也需要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而且,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国家如何规定的任教资格,就需要看《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了。

但是,《教师法》[②]和《教师资格条例》[③]皆并未对培训公司的老师是否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证进行直接明确规定,现有规定模糊,存在一定的理解分歧。

而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④]对于教师资格证的分类,当前的教师资格种类无法与以培训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对应,比如艺术教育(包括成人和少儿)、STEAM教育、研学游学、职业教育(比如:法考、CPA、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IT培训等各种资格培训、企业培训、专业培训)。能够对应的主要是与学历教育升学考试紧密相关的中小学学科培训、艺考、考研。

2018年8月6日生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意见》)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因此,从事中小学校外学科培训的老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2018年9月3日生效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应于2018年下半年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经过教师资格考试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

从当前公开的执法情况来看,对于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关注的主要也是校外培训机构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的情况。笔者尚未发现对从事艺术教育、职业教育、STEAM教育、游学研学等非学历培训的教师因其未取得教师资格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

笔者专门对广东省相关的规定进行了研究,2018年5月28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广东省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广东省对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要求义务教育的学科培训老师需要取得教师资格,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意见》相比,适用范围少了高中。考虑到《广东省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在前,《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意见》颁布在后,而且《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意见》的发布主体为国务院办公厅,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意见》,广东省高中阶段的校外学科培训老师也应当取得教师资格。

《广东省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从本规定可知,《广东省营利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排除了早教、在线教育和非学科类的文化培训教育机构的适用。而广东省并未制定出专门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因此,广东省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是否需要取得教师资格依然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培训机构老师是否应当取得教师资格,并且现有的教师资格类型无法完全与培训机构的业务相对应。但是,当前政策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教育教学的老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然而,对于艺术教育、职业教育、STEAM教育、游学研学等培训并未直接明确规定要求取得教师资格。

[①] 原《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之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一直并未就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机构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导致实践中执法尺度和监管规则存在加大差异。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将该条款删除。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工商部门登记培训机构不再另行制定监管规则,统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②]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很明显,《教师法》适用的范围并未直接列明校外培训机构。当然,如果强行解释,“等”之一字包括了校外培训,也可以,但是有一些牵强,存在一定争议。

[③]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虽然《教师资格条例》并未对“其他教育机关”进行解释,但是《教师资格条例》系根据上位法《教师法》制定的,因此应当与《教师法》的规定作同一解释。

[④]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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