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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有客户与本所律师交流过程中提到,其曾经参观一家非常好的学校,见到学校办公室挂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客户很奇怪,怎么没听说过“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市场主体呢?
其实,这个词虽然听起来陌生,但我们实践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这类单位。现,我们通过以下文章来学习一下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由来】民办非企业单位说起来很拗口,但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民办“事业单位”。因为我国事业单位都是国家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主体;而民间力量开展事业单位从事的活动时,其本身不能叫事业单位,只能叫民办非企业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未来立法有可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改为或并入“社会服务机构”名称中去。因为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都有“社会服务机构”的提法,所以为了未来法律法规衔接,出现了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的趋势。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常见的民非单位,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非单位可以是法人、个体、合伙】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民非单位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民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将民非单位分为法人型民非单位,合伙型民非单位和个体型民非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指的是民非单位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不从事营利性活动。民非单位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提供者、服务者,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开办者不从单位获得收入,单位解散清算的剩余财产也不会返还给开办者,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非单位的非官方性】非官方性指的是民非单位开办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开办资源利用的是非国有资产。
《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可见,民非单位是利用民间力量成立的社会组织。
【民非单位资金来源】民非单位活动资金来源渠道较宽,可以是热心于公益事业者的出资,也可以接受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更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
【民非单位的分布领域】民非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民非单位的管理机关】《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可见,设立民非单位实行双管理主体制度,业务部门负责对民非单位进行前期审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