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主要有两方面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 名称=字号+ 行 (事) 业或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也就是名称,这是特指的。 所谓行 (事) 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如艺术学校、 体育学校等,都标明了所属行业。 所谓组织形式, 也就是结社的方式, 如公寓、学校、园、站、所等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服务机构) 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 (地、州)、 县 (县级市、市辖区) 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但是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 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