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修改后法律的施行日期与法律的修改形式有密切的联系。法律的修改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即对法律全文作出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规定。全面修订大体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法律,这样法律的施行日期也就需要重新作出规定。另一种是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即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予以修改,不对法律全文作出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施行。在此情况下,法律的施行日期保持不变,只是规定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对于原法修改的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本次修改采用修改决定的方式,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订,因此,原法的施行日期未作修改。本次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在修改决定中作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后迄今作了两次修改,一次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本次修改是第二次修改。
修改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公布到施行间隔了近十个月时间,这主要是考虑到,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政策性强,是对民办教育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将涉及16万多所民办学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各部门做好充分的政策准备和工作准备,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同时,预留一段时间也有助于做好修改决定的宣传培训工作,有助于使有关方面深入学习了解修改决定的内容和精神,保证修改决定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