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终止后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其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都是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起证明作用的凭据。随着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机关应当及时收回、销毁该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防止被不法分子冒用,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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