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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

日期:2023-11-09 来源:| 作者:| 阅读:2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终止,对于在校学生,尤其是对学历教育阶段的学生有较大的影响,因为这关系到他们还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历。因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是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民办学校终止时学生的安置问题,学生或者家长可以与学校在学生入学时签订协议予以约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照本法和协议约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本条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学生的安置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除民办学校有义务妥善安置学生外,审批机关即教育行政部门也有协助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终止的民办学校安排学生到其他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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