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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规定

日期:2023-11-10 来源:| 作者:|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名称是民办学校的法定称谓,是其区别于其他民办学校的基本标志。民办学校应当有自己的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是学校章程必须载明的重要事项。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除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办学校的层次是指民办学校办学的层次。对此,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民办学校的层次就是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国家对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有不同的定位和要求。例如,目前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设立标准也不相同,举办高等、中等、初等教育阶段的学校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类别是指民办学校的种类,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等。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属于不同的人才培养体系,具有不同的教育教学目标。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和类别的变更,属于民办学校的重大调整事项,因此,需要由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考虑到高等学校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审批机关需要更长一些的时间进行审查,因此,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审批机关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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