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
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学校的数量已经大幅增加,由政府承担对民办学校的全部管理和服务,既不必要,也力不从心。所以,明确提出国家要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本条的规定也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总结。教育行政部门在积极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一批教育中介组织,并推动教育中介组织参与教育事务决策和管理,直接为教育事业提供服务。教育中介组织在开展教育政策研究、教育情况分析、教育咨询、教育评估、审议学校创办和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经验。民办学校还组织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民办教育协会。这些民办教育方面的中介组织在加强民办学校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加强民办学校自律管理,引导民办学校办学规范化,为民办学校提供信息化服务,开展民办教育研究和国际交流,表彰民办教育先进,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中总结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服务的经验,将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于民办学校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就十分必要。
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这些中介组织包括为民办学校在经济领域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在教育教学领域的教育教学评估机构;在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维护领域的教师协会、学生家长协会、学校评议会等;在教育决策领域的教育咨询机构、教育研究机构等。另外,在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后勤服务中,也有各级各类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所以,总体看来,社会中介组织类型颇多,其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前景非常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