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的规定。
在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多数民办学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按照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宣传介绍。但也有一些民办学校为招揽生源,在各类媒体上打出虚假广告,在招生简章中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学历学位的发放以及毕业生就业等问题进行虚假介绍。虚假广告和虚假招生简章问题,损害了民办学校的声誉,侵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和阻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针对这一情况,本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根据谁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这里的审批机关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报其审批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依法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应当指出的是,发布招生广告还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目前,国家未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有的地方法规,如山西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以下内容:(1)经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及具体校址。(2)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3)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4)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中、初中、小学、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5)学习时限。(6)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7)招生人数。(8)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9)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民办学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