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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的规定。

本条在原法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作了区分。

一、对民办学校收费总的要求

本条第1款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本款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三点:(1)不管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收费都应遵循该款所确定的原则。(2)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根据其自身的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原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但是,对如何制定、依据的标准没有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本条增加了收取费用要“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这也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价格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3)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涉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要求民办学校将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其收费情况,也是完善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因此,本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网络、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学生及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教育收费执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两类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要求

本条第2款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分别作了规定。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对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作了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文件的精神,同时考虑到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本法增加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三、收取的费用如何使用

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地方,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主要职责都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实践中,一些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后,不是用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而是被一些举办者私自挪用,或者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针对此种情况,本条第3款作了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在本次修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除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外,还应当强调用于保障教职工的待遇。因此,本次修法增加了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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