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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常识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质量对保障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民办学校教师的质量、实现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法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是指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体可以从教师资格的法定种类、法定条件、认定程序等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资格的法定种类

教育法第35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此基础上,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资格可以按照教育类别和层次分为如下几种:(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

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一规定作为教师资格条件的总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中国公民。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在我国取得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是中国公民,也就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教师法第42条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为人师表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教师最起码应当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011年12月,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了“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经认定合格,能够较好地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还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根据教师法第11条、《教师资格条例》第7条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7)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此外,《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还对普通话水平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教师法第13条规定了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更为详尽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1)身份证明;(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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