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格巫,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提纲:
1.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质的吗?
2.民办营利性学校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
3.学校可以作为保证人吗?
4.学校资产可以对外抵押吗?
5.学校可以办理融资租赁吗?
6.民办学校收费权有效吗?
7.与学校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
问题一: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质的吗?
结论: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均是公益性质,公办及民办仅为出资人/开办人不同。公办学校,一般为财政或捐赠出资,民办学校,一般为民间出资。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均是以公益为目的,但公办学校只能是非营利性学校。民办学校可分为民办营利与民办非营利。
(1)公办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第26条,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因此公办学校作为财政拨款设立的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学校。
(2)民办学校也是以公益性为目的,按照收益是否可分配划分为民办营利性学校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问题二:民办营利性学校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
1.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实质为利润分配机制不同。民办非营利学校,也可以收取学费等,并产生利润,但该利润不能 对股东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对学校进行运营、维护等。
2.具体区别如下:
(1)教育阶段不同。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得实施义务教育,只能开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2)登记机关不同。民办营利学校按照市场主体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则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二者均需在行政审批局取得办学许可证。
(3)会计制度不同。一般来说非营利学校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营利性学校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4)税收优惠不同。非营利性学校取得免税资格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5)收费标准不同。非营利性学校一般参照或结合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学校可市场定价。
问题三:学校可以作为保证人和借款人吗?
学校作为保证人:
按照现行《民法典》第683条,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公办学校肯定不能作为保证人;
民办非营利学校,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民办营利学校可以作为保证人。
学校作为借款人:
公立学校相应开销由财政承担,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借款人,同时需要考虑教育管理部门的融资审批问题,理论上公办学校的开支来自财政,一般不会产生缺口。
民办非营利学校,借款资金用于学校自身的运营管理的,可以作为借款人。
民办营利学校,自负盈亏,可以作为借款人。
问题四:学校资产可以对外抵押吗?
按照现行《民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6条,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学校,以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有效。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提供担保后,当事人以起不具备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司法解释》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担保法已经被民法典吸收,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不违背的部分,依然有效)
笔者理解:
公立学校的非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对外抵押,但只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同时需要考虑教育管理部门的融资审批问题,理论上公办学校的开支来自财政,一般不会产生缺口。
民办非营利学校的非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对外抵押,但只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民办营利学校的非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是基于民办营利学校的公益性质,建议在贷款方案中,对担保债务的借款用途进行限定,尽量与学校相关。
实务建议:
(1)公办学校的土地一般为划拨;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土地类型一般为教育用地;
(2)现行法律法规对何为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无明确具体的认定;
(3)学校用地上存在部分教育设施的(教学楼、宿舍等),部分登记机关对整块地均不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五:学校可以办理融资租赁吗?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6条,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学校,在购入或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出卖人、承租人为担保价款或租金实现而在该工艺设施上保留所有权的,有效。
公办、民办非营利、民办营利学校,均可办理融资租赁,并以租赁物对出租人设定所有权保留。
问题六:民办学校收费权有效吗?
目前各地政府对民办学校采用收费权进行质押融资采取支持态度,如《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学费收费权质押贷款授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笔者认为,收费权的性质类似于未来应收账款,究其本质为一种向未来获取教育服务的不特定人收取回报的财产性权利,同时这种教育服务具备行政机关发布的“办学许可证”进行行政背书。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不论以财产权利形式或应收账款形式 进行登记出质,均是可以实施的。
民办非营利学校,可以进行收费权质押,但对应融资应当用于学校的管理运营支持。
民办营利学校,可以进行收费权质押,理论上融资用途无限制,但基于学校的公益性质,建议限定融资用途。
实务建议:
(1)学校收费权需要依托于“办学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的未来业务开展,存在不确定性;
(2)收费权为一种未来收款权,是否能够实现财产价值取决于学校未来的生源数量,但究其根本取决于学校的开办水平、师资力量、教育成果及品牌声誉。如最近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预计将对该学校未来招生造成影响。
(3)一般情况下,同一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可提供的教育服务数量(学位)是确定,为此结合办学许可证及历史招生情况,可以对一定期限内的收费权价值进行合理预测。
(4)收费权对应的办学许可证,一般具有身份性,这也导致收费权难以通过处置方式进行回款,只能通过收费去掉合理支出的结余部分进行回款,因此建议不将收费权质押作为单一增新方式。
(5)具体业务开办的,需要针对学校收费开办监管账户,将收费资金进行归集和监管,正对大型优质院校,建议开展“校园通”等科技投入及代发工资等综合营销,拓展综合收益。
问题七:与学校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
按照现行民法典及担保解释,与不得为保证人的非营利学校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责任承担按照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担责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一般来说,按照现有判例,法院一般认定金融机构为专业性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