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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393次 [字体: ] 背景色: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这在《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国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之一。这里的国家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主要责任是宏观调控与创造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科学领导和综合布局,制定切实的规划,分阶段、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义务教育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义务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办学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负责提供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给予资助;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培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实行免费教育,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律者等。

(二)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任务,要动员整个社会力量来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所谓社会是指全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之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作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社会主体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中,主要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方面: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承担相应的办学费用,不断改善办学的条件;对实施义务教育捐资助学;不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维护学校的权益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等。

(三)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阵地,承担着具体实施义务教育活动的责任。《义务教育法》所称的学校是指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育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包括按时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证其享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义务教育的证书;维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四)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家庭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说的。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能中途辍学;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因为身体原因需要免学、缓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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