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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什么要求?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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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了哪些要求?
1.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3.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6.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