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的规定。
筹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做好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举办者、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的前期准备工作。筹设民办学校,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应当包括:(1)举办者。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确举办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举办学校。(2)培养目标。明确民办学校的教育目的,打算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招收什么样的学生。(3)办学规模。包括在校生人数、教学用地面积和师资力量等。(4)办学层次。包括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校。(5)办学形式。明确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6)办学条件。是否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7)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及其权限,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等。本法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23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8)经费来源与使用,包括举办者的先期投入,募款数额,收费标准,教师工资福利标准,教育教学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购置与租用等。
2.举办者的相关资料。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3.资金证明。民办教育学校应当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资金证明内容包括:(1)资产来源。资产来源应当合法,包括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受赠财产等。(2)资金数额。货币的总额和其他资产的货币价值。资金数额应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估算后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表明财产所有人愿意或已将财产用于民办学校的设立。(3)载明产权。是指该财产在用于设立学校之前由谁享有合法的产权。这样规定,便于审批机关审查核实产权的真实性。
4.捐赠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