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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与整合

日期:2023-12-11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杨旭、何积华: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与整合

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1期

【摘要】:青少年司法社工体现出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制度的紧密互动,已在实践中发挥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帮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理论层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为回应这些需要,本文系统阐述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种制度结合的基本问题,包括两者的亲缘性与契合性,青少年司法社工的角色与功能、服务内容和方法、工作领域等。需要在宏观制度建构上凸显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社会工作也要在互动中回应少年司法的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发展空间。

【关键词】:少年司法 社会工作 互动 全系统模式

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市设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权利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很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少年司法体系。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虽然由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倾向于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注入更多的福利因素,由惩罚和控制转向康复与治疗。这正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宗旨不谋而合。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代表福利因素,将职业化关怀渗透到少年司法程序中,通过专业化方法,帮助矫正罪错少年的行为,调适少年与其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关系,整合资源,激励、指导志愿者,承认并挖掘少年自身潜力,为他们寻求各种资源,帮助他们摆脱不良境遇。

一、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亲缘性与契合性

少年司法的本质和社会工作“助人自助”之间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如果将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的少年司法作为本位,以专业助人为宗旨的社会工作被很多研究者视为一种嵌入、介入,作为福利和社会的代表力量,进入少年司法领域。事实上,在嵌入(介入)说阶段后,我们发现两者在根本上是互相需要的,少年司法需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而社会工作扶助弱势群体的本性也呼唤少年司法成为其服务领域,两者是互相需要的共生关系。

(一)目标与理念、价值观的契合

首先,两者的目标都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以满足公正的社会职能。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其目标也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这领域的社会工作可以帮助青少年成为一个守法者,成为能做出积极决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其次,少年司法是柔性司法,少年司法既包含惩罚又涵盖更生要素,具有双重功能,社会工作者与处理少年案件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共同担负起双重责任。社会工作以提升弱势群体的福祉为己任,帮助评估并满足少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的需要,有助于还原少年司法的双重功能。其三,少年司法是人性化司法,这与社工注重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尊重、接纳、平等的价值理念相契合。社会工作的接纳原则有利于对少年司法中的未成年人去标签,尊重、平等的原则有助于发现未成年人需求,降低少年犯罪,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最终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

(二)功能的契合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预防与减少青少年犯罪,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促进其身心发展。少年司法中未成年人具有康复性和更生性需求,而社会工作的恢复、发展、预防功能与之相契合。其次,少年司法具有恢复性司法的要素,能够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深层次矛盾,这与社会工作以人为本、赋权增能的理念相契合。最后,少年司法在功能上延展的需求,以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环境,从根本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这呼唤少年司法需要向前、向后及向左右进行拓展,而社会工作资源整合功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并调动社会参与的动力与热情,链接机构、社区、家庭等多方资源,有助于少年司法“亲民”形象的树立,两者的合作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体现。

(三)方法的契合

1.个案方法。少年司法关注每个未成年人,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每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这刚好与社工个案的工作方法契合。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有独特的个案方法,可以将每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案主,运用个案治疗中的多种方式,如心理社会治疗法、理性情绪治疗法、危机干预治疗法等专业治疗模式。

2.家庭治疗。多数进入少年司法中的未成年人都有家庭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解决家庭问题,就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的行为问题,社会工作家庭治疗可以有效介入并解决问题,因此有些国家建立了家庭治疗中心。

3.团体方法。青少年有自己的亚文化,共同的问题可以通过社会工作团体的方法得到解决。同时,少年司法在预防时需要借助社区的力量,这与社会工作的社区方法相契合。最后,运转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需要采用全系统模式,充分调动司法系统和超司法系统的各方力量,而社会工作具有资源整合功能,能够作为专业队伍聚合社会力量,实现司法与社会的紧密合作。

(四)需求的契合

首先,少年司法不断减少传统刑事司法的严酷,吸收更多柔性和温情的因素。社会工作是福利体系的代表,关注弱势群体,闪烁人性光辉,这些职业特点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其次,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少年矫正制度的基础是少年非法行为源于潜在的心理、生理、社会需求未满足,故少年司法系统的重点是发现这些需求并提供社会服务以满足这些需求。社会工作有助于评估并满足少年司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的需求,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最后,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应进行非监禁化、非刑事化改革,分流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功能,急需有机构能承接分流后少年的社会服务和教育功能,这急需分流后有社会观护机构进行照管,而社会工作刚好可以承担起分流后的社会教育功能,满足分流制度的需求。同时,少年司法中的替代措施也需要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正好可以满足这些需求,对少年进行感化、教育和挽救。少年司法需要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懂得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同时还要懂得对未成年人的服务和治疗技巧。

总之,社会工作能够满足少年司法柔性的本质要求,而少年司法也为社工服务提供了广阔的施展空间,两者的结合有利于法治文明,法治创新,彰显司法的温情与温度,改变传统司法的冰冷,最终有益于实现预防和降低青少年犯罪的目标,并帮助罪错少年恢复社会功能,降低再犯率。

但是社会工作在服务少年司法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矛盾与冲突,会遭遇伦理困境,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理念上社会工作强调的案主自决与司法强制性之间的冲突。同时,少年司法社工在角色上也存在角色压力(role strains)。这些角色压力源于角色不一致(role inconsistency),训练与培训不一致(training incongruity)和跨职业身份紧张(interprofessional status tensions)。[1]

首先,司法领域中的强制性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2]少年司法中的社会工作者与其他刑事司法系统领域的社工一样,经常在少年司法的惩罚控制与更生治疗功能之间徘徊,并因这两个功能之间的冲突而感到沮丧,有时甚至是失望,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妨碍了社会工作专业承诺的治疗目标。其次,少年司法社工缺乏培训,他们所受的专业训练多为非司法环境下的,因而对触法少年的身心发展、司法制度、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培训严重不足。再次,个案治疗训练具有渐进性和连续性,但是在司法体系,这会与强制性的司法预期要求存在矛盾。最后,全系统模式下,少年司法社工在与其他系统或机构沟通时,会存在跨专业的身份紧张,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授权,与传统司法官员之间谁具有优先职能尚无明确。另外,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制度建立之初,会存在角色的社会知晓度低、队伍和机制建构非系统化等问题。

其他学者也对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如Zastrow认为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少年司法官员承担既要保护公共利益又要保护少年的双重责任;社会工作是不精准的科学;治疗资源不足;一些少年犯会玩游戏;一些少年会在成年后继续犯罪。[3]同时,少年司法社工也可能遇到多重问题,例如罪错少年同时具有网瘾、毒瘾、酗酒等多重问题。当少年司法的首要任务还是惩罚和控制时,作为社会福利力量的社会工作也往往无法施展拳脚。

二、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与角色

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可以扮演多种角色,承担多种功能,包括整合资源功能、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功能、社会观护功能等,他们执行国家政策,有助于构建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这一模式的重点是在原有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力量基础上,建立以司法社会工作者为核心的社会支持体系,司法与社会在少年犯罪预防、检察审理和少年矫正等全方位进行互动,通过跨学科、跨领域合作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一)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在全系统模式中,社会工作是整合多学科、多机构、多部门,尤其是社会部门的核心力量。这一原则和做法体现在多数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社会工作与其他专业的人士共同组成一个小组,叫做青少年犯罪小组(youth offending teams),在预防犯罪上面起到重要作用,社工撰写报告、介入法庭程序,拘留后监督少年等。在苏格兰,社工会介入到整个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中。[4]完善以司法社工为核心的社会系统,加强少年司法与社会系统的互动与整合。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各系统中专业的服务力量,在少年审判中吸收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非常必要。

(二)承担司法体系中的多项功能

在很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司法社工都承担了多项司法制度任务,例如社会调查职能、合适成年人职能等。有的国家的职能更加多样,例如在美国,虽然少年司法中的社会工作职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都包含一些共同职能,如筛选(intakes creening)和预审服务(preadjudication services),心理评估(psychological assessment),法院强制调查(court-mandated investigations),提供法庭证词(courtroom tes-timony),缓刑监督(probation supervision)和法院指定的社会服务(court-assigned social services)。[5]社工可以为分流或者释放出来的青少年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让他们处于监督与管教之下,以防止其再犯。

(图略)

图1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图

(三)社会观护

在少年司法体系分流渠道外,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建设,承接分流出来的少年的监督与帮教服务,包括少年保护机构、中途之家、家庭寄养等。让社会工作者承担社会观护职能。我国在未检阶段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适用后起到了明显的分流作用。在整个少年司法程序中,设置多个分流渠道,由少年司法社工进行帮教,预防再次犯罪。

在发挥上述功能时,社会工作扮演了多种重要角色。社工可以充当的角色分为直接角色和间接角色,直接角色是可以直接与青少年案主接触的,包括个案治疗师、个案管理员、多系统团队成员、翻译人员、大型系统变更专家等。其中,翻译人员是向未成年人解释司法语言,这是少年司法中独特的角色。法律语言与社会语言也有很大的差异性,由于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对司法体系的程序、制度等方面知之甚少,需要司法社工将司法语言翻译成青少年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并让他们真正理解。以社工为代表的语言由于其强烈的人文关怀倾向,为当时的主流价值观所推动,价值和伦理倾向显著,而法律的语言则会更加晦涩难懂,但需要努力结合起来,使用一种可以互相懂的语言。[6]

间接的角色是虽然不直接接触青少年,但是负责青少年项目的角色,包括协调员(coordinator)、项目开发人员(programd eveloper)、倡导者(advocates)和培训师(trainers)等。社工作为全系统模式的协调员,需要链接多个系统,在计划的时间范围内实施个案或者团体计划。社会工作者也可以充当项目开发者,设计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制定矫正方案等,将发展阶段纳入活动和生活安排,社区机构以综合方式向青年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另一项间接服务是在社区和政府官员面前宣传青年服务,以确保资金和资源所需的支持得到保障。社会工作者负责确定员工需要的额外培训或教育。虽然社会工作者可能不直接提供培训,但他负责设计培训计划。[7]

可见,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发挥重要的功能,有独特的角色价值,因此我们需要在少年司法顶层设计上引入社会工作者,发挥社会工作者角色功能,用个案工作、团体工作、家庭治疗、全系统模式等专业方法对进入少年进行治疗与帮助。

三、社会工作者与罪错少年

对未成年人而言,司法系统是复杂、遥远、陌生的,如果他们进入到刑事司法体系会惶恐不安,茫然失措,因而此时社会工作者的介入与帮助是相当必要的。社会工作者的服务介入被定义为“专业人员在有组织的服务系统(主要是公共性质的服务)中实施的助人过程”。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罪错少年时,需要对少年司法制度有所了解,并对社会工作和少年司法之间的关系有清晰认识。社会工作者既改变一切,同时也保留一切。社工服务改变了少年司法体系中更生性因素少的现状,改变名称、形式结构、具体活动和任务等外在形式,同时也保留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内在逻辑等固有要素,使得游戏规则不变。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不能片面审视的问题,司法社工需要在儿童福利和儿童权利的视角下,系统地将未成年人犯罪和少年司法问题放在更为广阔的框架下。在明确了儿童的特殊生理和心理时期、儿童权利、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后,我们需要明确少年司法服务需遵守的原则,即系统、福利和保护的原则。

司法社工对案主不批判,不贴标签(labelling),而是评估与调查,同时要使用温和、中性的语言,不用绝对或者负面意义的言辞,称谓上不使用“罪犯”(delinquency, offending)“少年犯”等,而使用“进入司法体系的少年”(youth involved with justice; young people involved of law)。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如何看待少年加害者是社工与他们进行交流的基础。社工除了本着专业价值观和原则的要求,如尊重、接纳、平等、个别化等,还需要对这些特殊少年持有正确的态度,秉持专业的视角。社会工作者将罪错少年视为“犯人”,需要惩罚;还是将其视为“病人”,需要治疗,这是社工开展服务的根本问题。社工要首先视罪错少年为未成年人,通过适当的干预、指导、订立规矩,他们是可以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8]

首先,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有自动修复自身过错的可能性。少年司法社工要掌握生命周期力量,尤其是个体早期发展中各阶段的特点,明确个体的社会化需要漫长的过程,儿童和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由于多方面原因而犯错,但儿童发展极具弹性,他们伴随着成长有很强的自身修复能力。其次,青少年犯罪行为有心理、生理、社会及生物多方面原因,犯罪是因为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少年司法制度应该发掘出这些需求,并提供适当的服务以满足这些需求。罪错少年被逮捕,所谓“犯事”行为是向社会发出一个警示,他们在成长中出现自身、家庭、学校等系统无法克服的困难,急需外界的帮助。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的是,我们如何把握这个机会给他们最需要的协助,帮助他们在未来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再次,受到司法系统的惩罚,少年通常会被社会“贴标签”或“污名化”,社会工作者要尽量减少他们在司法系统中停留的时间,将其分流到社会观护等体系,降低他们的心理创伤,并调动少年自身系统中的理由因素和社会资源,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修复创伤,拥抱未来。复次,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应该坚持的根本原则。司法社工需要带着这一使命,一方面代表儿童利益,从事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等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影响司法系统中警官、检察官、法官,为了少年的最佳福祉而充分发挥专业影响力。最后,进入司法体系的少年可能备受创伤,有经济贫困、精神障碍、家庭冲突等多重问题,这可能伴随家庭照管的缺失,父母可能亡故、被监禁,有的是留守儿童,也有的儿童药物滥用、被虐待、缺乏健康与社会服务。这一群体可能具有人格问题。例如在瑞典一项对992881名20-31岁年轻人的调查研究表明,犯罪少年在他们进入到成人时候,自杀的倾向更高。研究结论是需要对少年加害者提供身心、社会和矫正方面的跟踪服务,防止他们成为高自杀率的群体。[9]

社会工作者关注的是儿童和少年本身,而不仅仅是其行为,着眼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而不是他们过去犯下的错误或罪行。因此,少年司法社工在提供服务时,要对进入到司法体系中的青少年秉持专业态度,对案件的复杂情况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旦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况,要按照社会工作专业原则以及危机干预而采取恰当举措,同时对自己和同事可能会感到的困惑与迷失也能充分理解。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一颗满怀关爱之心。在美国马萨诸塞,一位负责少年司法社工改革项目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在这一领域,需要保持对少年犯及其家庭的关爱,这种激情比知识和技巧更为重要”。[10]

在国外的少年司法社工机构也会受到批评,因为不是每个犯人都能改过自新。社工应该知道,尽管专业服务可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但是我们的力量无法百分百的改变每个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所能做的只是为那些希望改变的未成年人提供机会。

四、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与方法

福利原则是很多国家处理儿童案件的第一原则,少年司法中渗透福利思想。在福利化处遇过程中,设计特殊的处置程序,注重刑罚的非监禁性,多采取替代措施。在这一原则下,少年司法制度中的社工服务特色显著,这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场域的特殊性,需要社工服务“带着镣铐跳舞”;另一方面,社工的服务对象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场域与服务对象的交叠作用下,少年司法社工有很多特殊的服务内容。

(一)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的分类

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社工界,对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内容尚未明确界定,各国由于文化、国情等诸多不同,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法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的是,实践中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空间非常广泛,按照不同角度分类如下:第一,按照少年司法的程序作为依据,可以分为传统司法体系内服务和超司法体系服务,或者说狭义司法服务和广义服务,狭义服务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所服务,广义服务包括犯罪预防和社会观护、社区矫正服务、调解(刑事调解、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服务。第二,按照未成年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对加害少年服务和被害少年服务。少年司法社工服务最初是对罪错少年进行服务,但是随着少年司法实务的发展,少年被害人纳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中,如性侵案中的被害未成年少女,还包括被忽视的儿童受害者、家庭暴力或者被性侵的儿童。第三,按照刑事诉讼制度分类,可分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服务、社会调查制度服务、合适成年人制度(appropriateadult)服务等。这些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而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专业人员满足这些需求。第四,按照社工所承担的功能,可以分为评估、分类处遇、家庭治疗、社区治疗等。进入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青少年,往往需要心理、家庭和社会环境评估与调查,同时在分流前后的关键点也需要专业人员对少年、行为、环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处遇。第五,按照案件的类型分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服务。少年司法社工服务不仅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民事或行政案件,而且通常民事案件的数量多于刑事案件。第六,按照服务对象的触法程度,可分为违法犯罪少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触法少年、虞犯少年、被监禁的少年犯、被释放少年。随着犯罪呈现低龄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触法少年增加,但是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对这个群体的未成年人并无有效的治疗和跟进措施。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专业力量,为他们提供情绪支持、提供相关资源,对无家可归的少年申请住处,个人或者政策倡导等服务。虞犯出现于日本少年司法制度,指未达到犯法程度,但是经常逃课逃学的问题青少年。目前我国对这类未成年人也没有有效的方法介入,社工可以作为重点预防对象,对其进行临界预防服务。

(二)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方法

社工在传统的个案、团体和社区方法之外,还需要根据少年司法特点,掌握青少年外展工作方法(outreach)和全系统模式(Whole system approach)。外展方法是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利用社区资源,主动服务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主要聚焦在高危犯罪青少年,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外展工作包括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选定服务对象,这期间要选择目标青少年,了解社区资源,熟悉青少年特点,建立服务团队。第二阶段是初步接触、了解青少年的问题与需求,建立专业关系。第三阶段是与青少年个体或团体保持积极关系,深入了解小组动力,让青少年了解社工的专业助人角色。第四阶段开展介入服务,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介入计划并开始实施计划。第五阶段是评估介入的效果并反思。

全系统模式是在系统理论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由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提出,随后人们将系统理论应用拓展到社会科学、医学(如肥胖症应对)、管理学等多领域。全系统模式以问题为视角,任何系统都不是问题解决的唯一路径,必须通力配合下才能取得既定目标。

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是指为了进行青少年犯罪治理,预防与减少青少年犯罪,帮助少年回归社会,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少年司法体系与超司法体系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打破专业、领域、角色、部门、机构等之间的壁垒,降低青少年进入到司法系统的可能,通过社会服务帮助青少年恢复其社会功能,使其健康成长。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全系统模式中,一方面帮助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包括社会系统,如学校和教育系统、社区系统、社工系统、精神卫生系统、家庭系统、矫正服务系统、福利系统(民政、公益)、新闻媒体系统等,整合工青妇,另一方面还对司法系统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等服务,对加害未成年人进行早期干预和再犯预防,阻却来自外界,甚至是家庭的侵害。少年司法社工应该具有全系统模式的观念,对进入到少年司法体系中的少年或者青少年的问题行为进行治疗,充分结合微观和宏观实践,既强调心理因素,又能灵活针对变化的系统进行干预,为高风险少年犯及其家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研究指导干预。[11]全系统模式有助于社工认识现实,兼收并蓄,避免“盲人摸象”,在各种观点的交换与碰撞中找出新的观点和思路,整合多方资源,实现共同目标。

社工在全系统模式合作和网络构建中,需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系统目标,调研并评估可利用的资源,精心策划、积极主动,并持之以恒。在系统方法中,重要的是构建支持网络,案主、同事和社区资源等都可以作为潜在的合作方。保持系统的开放性,能够面向未来,共享发展成果。我们整合各个工作领域,并整合方法、程序和工具,这样它就成为专业空间和连通自治的有用手段。其二,掌握系统理论,社工需要掌握系统理论与场域理论,并根据理论构建规则和系统的约束条件,起草相关的文件以供系统成员共同遵守;对系统理论的信息传递、语言解码、系统噪音等理论知识很好的融合到实践之中。其三,建立良好的系统氛围和跨专业合作文化,建立协调统一、而非对抗的工作环境,明确具体的专业技能和各自的角色、任务与职能,确保团队中所有成员的投入与积极参与,合理利用资源。社工要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逐步改进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同机构和员工之间的交流方式。建立协作的共同体,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价值。其四,提高系统交流的有效性。在一个多专业背景的工作团队中,社工要充分考虑到每个人信息接受能力的不同,要能够解读多专业的语言并促进彼此的沟通。在合作中既要保持职业身份,又要确定工作的界限,使得合作更加稳定。

五、青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

少年司法干预涉及两部分:监督和治疗。社会工作者可以参与到这两部分的服务。监督包括监测或控制青年的行为,例如,缓刑监督、日报告、电子监控等;治疗包括提供活动或服务,积极促进未成年人的行为改变,例如辅导受害者—加害者调整认知行为疗法、学习指导、职业培训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明确社工职权、职责,例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确定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相关机构在社会调查、专家证人、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观护等制度中的权责,促进社工专业与其他学科的跨专业合作。[12]在综合多个国家和地区少年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基础上,我们对少年司法社工的服务内容进行概括总结。

(一)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非常重要,需要多部门齐心协力。预防工作可以分为超前预防、临界预防、再犯预防等。社工在犯罪预防领域有广阔的作为空间,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用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儿童、青少年策划活动。社工在策划活动和项目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少年司法全系统中的各个政府部门、机构、社区中的资源,并充分调动学校和家庭系统,避免儿童在充满了犯罪诱因的环境中成长。社工要与警察部门密切配合,同时要调动学校力量,例如香港赛马会援助下建立的青卫谷,在校园欺凌、药物滥用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个中小学生进行预防干预,形象生动,易于儿童接受。

(二)担任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制度(appropriate adult)是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特别设立的内容,主要目的是确保弱势嫌疑人不会因为犯罪迫于压力而被诬告、错告,并且在警察拘留期间对他们进行公平和适当的对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少年刑事司法系统里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由社会工作者担任,但不限于社工。[13]社会工作者要充分了解警察在少年案件中的侦查程序、警察权力以及警察对其行为负责的方式,在侦查讯问现场对青少年进行支持。合适成年人具有独立性,不同于律师等其他诉讼程序参与人,不仅要做观察者,监督询问过程是否公平,还要促进与被询问人之间的沟通,尽最大努力发挥作用,确保不发生司法不公正现象。我国澳门地区在调查证据阶段,法官须命令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出席调查证据的联合会议。[14]

(三)提供心理辅导

一部分进入到少年司法体系中的未成年人是因为具有心理问题而引发行为偏差,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进入到司法体系后感到惶恐、不知所措,导致心理问题,无论何种原因,对有需要的加害儿童或者被害儿童提供心理辅导都是非常必要的。例如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40条规定“法官可指定一名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或其他具专业资格的人陪同青少年,并在有需要时,向青少年提供心理辅导。”[15]社会工作者可以对需要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科学分析少年心理状况,并将少年心理状况作为社会调查的内容,向法官进行报告。

(四)青少年的照管与交托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工机构有类似中途之家的场所,为需要的青少年提供临时性住所。例如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48条[16]规定:(1)如无法在第44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将青少年送交法官,则须将青少年交托其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或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2)如将青少年交托上款所指的人或机构不能确保将青少年带往法官面前,或不足以达至拘留的目的,则将青少年安排在第28条所指的观察中心;在任何情况下,须向青少年提供适合其年龄、性别及个人状况的医疗、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照顾和辅助。(3)须在最短时间内将按第1款及第2款规定获交托的青少年送交法官。

(五)社会调查

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社会工作者要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背景,法律规定了强制性的社会调查制度。法官依赖于社工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犯罪历史、个人成长、家庭关系、学校表现、服兵役情况、现在经济状况、态度、动机。[17]少年司法社工需要调动专业知识,全面查明有关青少年的人格、行为、社会、家庭的背景及经济、教育等状况,形成“社会工作调查报告”。报告内容突出如下方面:哪些关键事件说明案主可以进入社会工作服务系统;案主的核心家庭组成及其文化特征,家庭历史和家庭关系动态;案件中所有未成年人及其生活、教育、工作、心理健康等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如果具备分流条件,可以建议采取社会观护措施。这样检察官、法官就可以就各方观点进行选择与权衡,从而做出既有利于儿童利益,又不破坏公共安全的有效决策。目前我国的社工在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

(六)参加听证

有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在少年司法中设置了听证制度,作为正式进入少年司法制度之前的预设制度,例如苏格兰的少年司法听证制度。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61条[18]听证规定:如法官认为有充分迹象显示青少年曾作出第42条所指批示、申请书或检举文件载有的事实,且基于当时教育青少年的需要,认为可能会对其采用第四条第1款(八)项所指的收容措施,则法官须指定听证日期,并通知一名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参与听证。

(七)为法官判决提供意见

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是法官进行判决的重要参考。例如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62条[19]判决:(1)听证结束后,法官及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随即退席,以便作出裁判。(2)裁判由法官作出,并由其作成判决书,但必须事先听取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的意见。(3)社会工作服务范畴技术员可要求将其发出的书面意见附于判决书。

(八)进行评估

在少年司法制度程序中,社会工作评估对未成年人的处置至关重要。评估的种类包括心理评估、社会支持体系评估等专项评估,也包括总体评估,社工的评估结果是制定未来处置方案的重要参考因素。例如我国澳门规定社会工作的评估结果如认为需要参加社区援助计划的,则社工局促使其参与不超过六个月的社区援助计划。[20]

(九)矫正服务

社工最早的服务就是在矫正服务。这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又叫做感化服务,以感化令的方式下达。[21]矫正治疗也是社工的基本职能,社会工作者可以在社区开展矫正服务,也可以以项目的形式进行矫正,矫正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技能培训、体育锻炼、心理辅导、劳动教育等,具体采用何种措施既要符合司法机关的要求,也要对未成年人个别化处遇,目的是预防其再犯,并让未成年人能够迅速回归社会。

(十)监所服务

监狱和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社会工作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监所的社工服务意义重大,因为此时未成年人脱离家人、朋友,被迫服从工作人员的指令,这一环境对他们而言是陌生而充满恐惧的(当然惯犯除外)。针对未成年人在监所的不同阶段,可以开展针对性服务,比如刚刚进去的时候,社工可以通过团体活动等方式进行心理疏导,而在离开监所前的社工服务则要强调社会融入、社会适应以及社会关系的重构等。

(十一)临时监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必然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的参与,但是法定代理人有时会由于自身情绪影响、利益冲突、吸毒、酗酒等诸多原因无法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有必要引入可以代理未成年人利益的角色,对其赋予临时监护权。在一些国家,法院会将临时监护交给社会工作者及其机构。例如在挪威,Barnevern机构经常处理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案件,委员会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交给Barnevern中的社会工作者,他们将未成年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青年之家中。

(十二)进行调解

少年司法社工吸收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家庭调解、刑事调解和社区调解。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家庭调解员,对罪错少年的家庭冲突、问题、矛盾等进行调解,社会工作者可以利用家庭治疗中的理论进行干预和调解。刑事调解是在确定事实及被告负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如果诉讼双方都同意,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进入到“诉讼”程序,调解员被赋予权利进行调解,这是一条非诉讼的解决方案。社会和社区调解侧重于解决人们生活环境中发生的冲突问题。

(十三)提供社区替代治疗

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之后,可以进行社区替代治疗。社工根据案主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可以让案主参加公益劳动、学习培训、到养老院做志愿者等多种方式,避免监禁刑的弊端。

(十四)被害未成年人服务

在少年司法中,社会工作者不仅关注加害人的治疗,也提供被害人服务,例如在性侵未成年人、被忽视和虐待儿童的案件(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精神虐待mental abuse、性虐待sexabuse)、校园欺凌中,被害人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和服务。被侵害的事实很可能让未成年人一生笼罩在黑暗中,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帮助他们摆脱恶性事件的困扰,走出阴霾。

由上可见,少年司法社工领域的服务是多种多样的,社工还可以为虞犯(身份犯)提供服务。为此,必须对社工进行专项培训,意识到他/她扮演的角色并理解角色的主要功能。不仅让社工了解司法程序,还应该处理社会工作者可能有的任何焦虑或担忧。

综上,青少年司法社工是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在新时代整合的需要和产物,也是两者互动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司法改革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加强宏观的制度构建,尤其是社会已有的司法体系、民政体系、教育体系、医疗健康体系之间的衔接制度;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社会工作的自身建设,不断提升青少年司法社工的专业化程度,青少年司法社工需要苦练内功,方能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释】

*杨旭,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何积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互动研究”(项目编号:16BSH123)和“刑满释放青少年的社会适应状况及其促进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5BSH130)的阶段性成果。

[1] Needleman, C. Social Work & Probation in the Juvenile Court (From Social Work in Juvenile &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p 165-179,1983, A R Roberts, ed. See NCJ-91641).1983.p.14.

[2] Clark M. Peters, Social Work and Juvenile Probation: Historical Tensions and Contemporary Convergences, SocialWork VOL56, Number 4 Oct 2011.

[3] Zastrow, C.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Applied Criminal Justice. Spring/Fall 1993, Vol.17 Issue 1/2,p251-259.9p.

[4] Robert Johns, Using the law in social work, learning matters, p97-98.

[5] Needleman, C. Social Work & Probation in the Juvenile Court (From Social Work in Juvenile &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p165-179,1983, A R Roberts, ed.-See NCJ-91641).1983.14p.

[6] Janet Fabb& Thomas G Guthrie, second edition, Butterworths, p3-4.

[7] Roy, T. Social Work in Community-Based Group Care Facilities (From Social Work in Juvenile &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p 181-197,1983, A R Roberts, ed. See NCJ-91641).1983.17p.

[8] Social Work 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3rd ed. Albert R. Roberts & David W. Springer, Eds. Charles C. Thomas, Springfield, IL.2007.p47.

[9] Emma Bj?rkenstam Charlotte Bj?rkenstam Bo Vinnerljung Johan Hallqvist Rickard Ljung, Juvenile delinquency, social background and suicide— a Swedish national cohort study of 992?881 young adul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pidemiology, Volume 40, Issue 6,1 December 2011, Pages 1585-1592, https://doi.org/10.1093/ije/dyr127.

[10] Sarri, Rosemary C, The Future of Social Work in the Juvenile and Adult Criminal Justice, Advances in Social Work. Spring2005, Vol.6 Issue 1, p210.

[11] Sutphen, Richard D, Journal of Teaching in Social Work.1996, Vol.13 Issue 1/2, pp.3-13.

[12]胡杰容:《司法社会工作介入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研究——基于我国澳门特区的实践与经验》,载《江苏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3]Ciaran White, Re-assessing the social worker’ s role as an appropriate adult,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24(1)2002:55-65.

[14]《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第57条第3款。

[15]《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

[16]《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

[17]Social Work 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3rd ed. Albert R. Roberts & David W. Springer, Eds. Charles C. Thomas, Springfield, IL.2007. P44.

[18]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

[19]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

[20]我国《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第16条规定:四(二)如按上项规定不应将卷宗归档,且青少年,以及其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以书面方式同意青少年参加社区支援计划,则将个案通知社会工作局,以便该局评估青少年是否需要参加社区支援计划。五、如上款(二)项所指评估的结果认为青少年有需要参加社区支援计划,则社会工作局须促使青少年参加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社区支援计划,而治安警察局将程序中止;如认为无需要参加社区支援计划,则社会工作局将此事通知治安警察局,以便其将卷宗归档。

[21]例如《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2007号法律)第23条感化令:感化令措施是指执行一项个人教育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法官对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动,以及法官对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所定的义务。二、法官可规定受感化令约束的青少年须遵守第21条第2款所指的某些行为守则。三、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四、个人教育计划须自社会重返部门获法院通知有关决定采用感化令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60日内送交法官认可。五、法官在认可个人教育计划前,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要求作出更改,并命令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阅,以便该院于五日内发出意见书。六、社会重返部门须将对个人教育计划所作的变更告知法官,以便其认可。七、社会重返部门每六个月撰写关于青少年进展的社会报告,其内应评估个人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之送交法官。八、感化令措施的期间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社工做矫正服务,可以提供社会和心理支持。

【参考文献】

{1}胡杰容:《司法社会工作介入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研究——基于我国澳门特区的实践与经验》,载《江苏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2}席小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基础与现状——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3}Zastrow, C.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Applied Criminal Justice. Spring/Fall 1993, Vol.17 Issue 1/2,p251-259.

{4}Needleman, C. Social Work & Probation in the Juvenile Court (From Social Work in Juvenile &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p165-179,1983, A R Roberts, ed.-See NCJ-91641).1983.

{5}Roy, T. Social Work in Community-Based Group Care Facilities (From Social Work in Juvenile &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p 181-197,1983, A R Roberts, ed. See NCJ-91641).1983.

{6}Social Work 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3rd ed. Albert R. Roberts & David W. Springer, Eds. Charles C. Thomas, Springfield, IL.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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