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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线教育法律风险防范三十问

日期:2024-06-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教育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互联网在线教育受到万众瞩目,获得迅猛发展,引发激烈讨论。但是,对于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是其是否能够规范健康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其能否拥有更强竞争力和更佳发展前景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我们认真整理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准入、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四个方面,归纳为 “ 在线教育法律风险防范三十问 ”。

1、线上教育培训是否需要持有办学许可证?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1],需要分情况确定。首先,在线实施文化教育活动、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并向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人保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其次,设立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机构,不需要办学许可证。

2、开展线上教育培训应该到哪个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其中,从事线上文化教育的,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线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培训的,应该到教育部门或人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成人线上非学历继续教育或素质教育的可以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3、开展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2],线上培训机构应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各项制度措施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此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备案材料还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相关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和教师资格证明等。

4、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教育App备案及监管处于什么现状?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718家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全国校外线上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上提交了备案材料并接受排查。为了实施信息公开,教育部平台已动态更新线上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公众可随时查询了解具体信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国将建立健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初步建成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5、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应注意哪些监管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3],线上培训机构应保证培训内容健康,并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时长适宜,师资队伍合格且相对稳定,具备完善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经营规范,并禁止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

6、哪些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教育App属于备案范围?未备案会产生哪些后果?

教育App用户和应用场景符合《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而已,“教育App提供者”和“教育App机构使用者”,不论App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面向大学生还是学前儿童,更不论用于校内教学管理、校外培训还是家校互动,均应当进行App备案。备案App含Android端与IOS端,但是不包括PC端,也不包括微信公众号、企业号和小程序等。教育App未依法进行备案的,可能无法上架,并被纳入黑名单、当事人可能被约谈通报,并产生影响企业资本运作的一系列后果。

7、线上如采用录播或直播等形式,或通过网络提供教材,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 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吗?

虽然在线教育企业或其所开发产品的运营商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都会涉及电信、广电和出版等领域的资质证照问题,但是不仅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并未对此提出要求,实际线上教育培训机构也缺乏相应行政许可,因此该问题仍有待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监管文件予以明确。

8、受疫情影响,线下培训机构开发线上服务有何限制?

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仍须遵守《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监管要求,并于疫情稳定后及时至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培训机构如果将已签订培训合同的线下培训课程转为线上直播培训的,应当与已签订合同的学生或家长重新达成一致意见。线上培训服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与线下培训课程存在显著不同并导致服务质量差异较大的,学生或家长有权根据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等要求培训机构采取打折或降价等措施。

9、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在确定商标或机构名称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事先查询既有商标和机构名称,防止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或名称权,并尽量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次,还应当尽量使用显著性较强的名称,避免使用行业通称或业内通用词汇,从而与业内其他机构易于区分。

10、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直播课程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直播课程在传播过程中,要注意自身权利的维护。若他人将直播课程用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并传播,则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若他人未经许可,将直播课程展示到其他网站上的行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次,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意自身权利的边界。例如,在制作直播课程过程中,应当注意制作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教学内容和练习题等。

11、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大纲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吗?

首先,教学理念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特点鲜明的内容和表达阐释了教学理念,在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教学大纲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也取决于独创性。如果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的内容与表达比较普遍,没有独创性,就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教学大纲内容或设计的特点明显,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就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2、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音视频课件应当按照哪种类型作品进行保护?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4],授课教师在讲课时即兴发挥的创作,一般属于口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如果网络课程是由有伴音的系列画面和声音组成的音频视频,并且这些音频视频可以通过适当的装置进行播放及传播,而其内容的拣选、编排和剪辑体现一定独创性的,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可以认定为录音录像制品。最后,如果上述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也可能构成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13、教育培训机构邀请外来教师在线授课的,谁享有该授课内容的著作权?

教育培训机构邀请外人授课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委托创作。根据《著作权法》[5]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对授课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则授课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受托人即授课人享有。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14、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与其他线下机构共同开发在线教育课程的,谁享有该知识产权?

首先,如果双方如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约定,则从约定。其次,如果无约定,按以下原则处理。由于教学内容和提供教学内容的软件,都是著作权法上的客体,因此教学内容的著作权归创作完成该教学内容的一方所有,而提供教学内容的软件的著作权归开发完成该软件的一方所有。

15、教师在直播授课中侵犯他人著作权,侵权责任人是教师本人还是在线教育培训机构?

首先,如果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在网课的制作和传播上起主导作用,且该机构利用自己的网络平台授课,那么其地位有别于通常意义上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此时不适用避风港规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人。其次,如果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和授课教师事先签署的合同约定,如果授课内容侵犯第三人权利的,由该授课教师承担侵权责任的,则该约定有效,培训机构一律免责。但是,这一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授课教师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共同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16、在线教育培训机构把他人编写的练习题汇编成题库,谁享有题库著作权?未经许可汇编他人练习题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6],如果汇编题库仅仅是按照学校、地域、章节、拼音和姓氏笔画等简单排列,则该汇编过程无独创性,也不构成作品,不产生著作权。如果汇编题库的过程体现了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比如选择部分经典题目入库,或者对题库进行了有独创性的设计,则构成汇编作品。其次,如果汇编的题库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著作权归汇编者所有。但汇编之前应当经过试题原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许可汇编他人试题的,构成侵权行为。最后,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试题或题库,且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则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题库中的试题被他人侵权,应由试题原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如果整个题库或者相当一部分的题库被他人侵权,汇编者才可行使著作权。

17、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网页和APP可以通过哪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首先,网页整体和网页内容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汇编作品等,因此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次,由于网页上的相关信息承载了网站经营者的商业利益,若将他人网站上的相关内容放到自己的网站上,或模仿他人网站的设计,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这一利用对方商业声誉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经营利益。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这种“搭便车”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再次,APP软件开发者会将软件名称注册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认的,侵犯商标权。APP软件的开发程序,可以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PP软件内的画面、文字和视频等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若APP软件名称未进行商标注册,但该软件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8、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应注意哪些事项?是否要给员工支付保密金?

首先,商业秘密是具有明确法定要件的权利,只有符合法定要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7],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件。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第三,当事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由于商业秘密是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受保护,不以支付保密金为前提。但由于针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极为隐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取证颇为困难,企业如果出于充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防范侵权发生的考虑,事先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主动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金等措施,督促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在纠纷发生后,也可以此作为企业对有关信息主动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相关证据。

19、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有哪些知识产权注意事项?

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可以分为首发信息和转载信息两种类型。首先,对于首发信息,企业要确保所发布的信息获得了作者本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对于网友投稿的信息,应通过公众号投稿声明和后台协议等方式,约定来搞的使用授权。同时,要避免所发布信息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形,并尽可能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所发布信息中使用的配图,企业也应确保享有合法授权。其次,对于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在获得首发公众号转载许可的同时,要注意审查该公众号是否获得了原作者关于允许首发公众号进行转载许可的授权,即该公众号是否获得原作者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许可的授权。如未获得,还应征得原作者的刊发授权。

20、已经注册的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如何维权?

首先,原则上如果没有在先商标权,企业可以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如果企业名称注册在先,且该企业名称在商标所申请类别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则有可能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其次,如果已注册的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21、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时应注意哪些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8],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时除了应注意宣传中所使用的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问题外,还应注意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表述不当涉嫌不正当竞争。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商品宣传常常具有一定的夸张性,但此种宣传应当具有一定的界限,既不能使用虚假的内容,也不能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内容。

22、在线教育机构虚假宣传的,其他经营者也有权主张民事赔偿吗?应如何主张?

首先,广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除了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应当被行政机关处罚之外,构成虚假宣传的,其他经营者也有权主张民事赔偿。其次,其他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的,应当作如下举证。第一,竞争对手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第二,经营者受到了具体损害,以及由此要求竞争对手承担责任的方式。第三,经营者受到的损害应与竞争对手所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3、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品牌被盗用时如何维权?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品牌至关重要。因此,对自己的品牌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尤其关键。首先,如果教育机构的相关商标属于图形商标的,则可以对其进行著作权登记,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其次,教育机构应当对自己的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并做好商标的续展工作。最后,教育机构自身的品牌体系形成之后,应当注意打假工作,在发现他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进行行政处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在线教育培训机构获取和使用学员个人信息行为有哪些要求?

首先,根据《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9],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和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其次,机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再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最后,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一年以上。

25、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App应注意哪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设置?

首先,根据《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App中必须保证存在隐私政策,并有使用个人信息规则的说明,且四次点击操作就要能访问到。其次,在App首次运行时,需要有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再次,隐私政策文字要简单可读,大小、颜色,文字(简体中文版),不要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复次,需要逐一列出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又次,不能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也不规定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最后,需要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

26、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网络安全等级有何要求?

首先,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10],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行网络安全等级的保护定级备案。其次,根据《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11],教育移动应用和后台系统应当统一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系统的平稳和安全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在等级保护备案中,被认定为第三级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27、教育培训机构侵犯学员个人信息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12],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对于泄漏学员的个人信息等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或违约,从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确定对学员的赔偿责任。其次,根据《网络安全法》[13]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4]的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信息收集和保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最后,《刑法》[15]规定,违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8、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内教师出售或倒卖学生个人信息的,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对于教师出售或倒卖学员个人信息的行为,若培训机构并不知情,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次,若培训机构对此行为知情甚至纵容,则可能与教师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9、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对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有何特殊要求?

首先,根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6]的相关规定,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置儿童信息保护规则、用户协议和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要求。其次, 应当对工作人员最小授权,严格设定访问权限,控制知悉范围。再次,收集、使用、转移或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不仅应当以显著或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还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最后,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30、在线教育平台收集儿童的出生日期、所在学校与年级等信息是否必要和合规?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未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因此对于在线教育平台收集儿童的出生日期、所在学校与年级等信息是否合规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为标准,判断其收集行为是否与该项服务相关以及是否具有收集的必要性。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6条建议,“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同级同类学历教育的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

[2] 《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提出,“(四)备案审查重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线上培训扁平化、覆盖广、规模大、变化快等特点,认真开展备案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减证便民”的原则,明确备案内容和要求,重点是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等相关证照信息、建立党组织情况的信息、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材料主要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引进国外课程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学科类培训人员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明(其中,外籍人员提供学习和工作经历、教学资质或教学能力说明)。”

(五)备案审查流程。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在取得ICP备案(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的证明、等级测评报告后,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已开展校外线上培训的机构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新成立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公示公布。具体备案细则由各省(区、市)制订。”

(六)备案变更流程。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备案内容产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备案要求对提交的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3] 《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提出:“1.内容健康。培训内容要传播正确价值观,应当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课程设置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学科类课程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2.时长适宜。线上培训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年级合理设置课程培训时长,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直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面向小学1-2年级的培训不得留作业。面向境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校外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3.师资合格。具有完善的招聘、审查、管理培训人员的办法,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教学经历。4.信息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具有完善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同意后,对培训对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1年以上。5.经营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在培训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保障资金安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不得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鼓励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保护用户权益。”

[4]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5]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 《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六)规范数据管理”规定:“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授权。不得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授权,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用户约定,不得泄露、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0]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11] 《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七)保障网络安全”规定,“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应对网络攻击,保障系统的平稳、安全运行。教育移动应用和后台系统应当统一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审核管理,建立开发者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对教育移动应用开展安全审核,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教育移动应用。鼓励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参加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全面提高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12]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3]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15]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6]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第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第15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第16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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