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律师网
 

普法常识

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费用标准

日期:2018-07-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相关赔偿项目及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由于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主张误工费。学生的家长因为确需照看学生、耽误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按照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予以确认。

(3)护理费:学生受到伤害后,对于护理人员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的护理时间和收入状况,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进行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学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学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学生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学生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营养费:根据受害学生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学生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受害学生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受伤的学生本人或者死亡的学生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由法院予以酌情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