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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日期:2022-05-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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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安全是学校、老师、家长都十分重视和关心的问题。一旦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起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胡某系某校六年级的同班同学。2021年某日上午大课间活动时,王某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爆雷”游戏,后胡某和另外几名同学加入游戏,游戏规则为:参加游戏人员分为两派,一派人员将另一派人员摔倒,被摔倒一方即出局,不能继续参加游戏。其中,王某与胡某不属于同一派。

在游戏过程中,王某与其他一名同学正在玩游戏,后胡某直接加入,王某在与胡某其二人的游戏过程中摔倒受伤。王某受伤后,由班主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0天,因病情需要王某也曾多次到北京就医,花费医疗费、车旅费等近数十万余元;同时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多次向胡某的监护人及学校主张赔偿无果,故将胡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起诉至颍东法院。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王某与胡某事发时均已年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事发时王某与胡某的年龄以及各方过错程度,对王某的损害后果,颍东法院酌定胡某的父母承担4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某的父母赔偿王某119346.48元,学校赔偿王某89159.86元。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已自觉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案件,其案由也区别于一般的健康权纠纷,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承担的责任因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不同,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若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如何确定是本案审理的一个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教育、管理职责,是指在保障人身安全中,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安全日常知识理念的传授及行为规范矫正,并对未成年人人身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事故发生时,王某、胡某均系小学生,其对事务的判断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薄弱,因此学校在管理中应尽到更高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在课间活动期间,王某、胡某在课间活动期间玩“爆雷”游戏,从已经查明的该游戏规则看,该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学校在长达30分钟的大课间活动期间未能及时发现这一危险行为并制止,也无证据证明已预见到课间这一活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处置措施,故对王某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未成年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提醒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胡某的父母作为胡某的监护人,在胡某与王某二人游戏过程中,因胡某的行为导致王某受伤,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在课间活动时,与胡某玩以“一派人员将另一派人员摔倒,被摔倒方即退出游戏”为游戏规则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监护人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关于本案中的过错责任,酌定胡某的父母承担4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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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安全事关学校的办学与发展,校园安全,人人有责,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本身对自身和环境的安全缺乏足够的认知,学校和老师应做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班级和教学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学校看到学生做出一些危险的动作时,要及时制止,避免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的发生,要做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措施。

为减少学生安全事故,减轻学校责任,学校应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并建立更为完善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但现实是目前大部分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上都表现得“不专业、不系统”。为此,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组织安全法治专家潜心研发了“校园安全风控导师工具包”,致力于为广大学校和教职员工提供低成本学校安全管理基础解决方案。

案例来源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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