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应功能完善、分区明确,托育服务用房应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托育服务用房应为独立区域,宜有良好朝向;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及监督管理用房宜自成一区。
三、托育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二层及以下部分,应设独立出入口,婴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活动等功能需要。
四、托育服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入口晨检接待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婴儿车存放区。
(二)每个婴幼儿应有一张床位,不应设双层床,床侧不宜紧靠外墙布置;睡眠和活动区合并设置的,应设置床位的收纳空间。
(三)婴幼儿活动区域的室内房间高度和走廊宽度应符合婴幼儿活动和照护的要求,楼梯扶手、栏杆、踏步高度和宽度应满足婴幼儿使用、保护婴幼儿安全的要求。
(四)婴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区或睡眠区设置,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不宜设置台阶,应设婴儿护理台和婴儿冲洗设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每班宜设2~4个大便器、2~3个小便器、3~5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或盥洗台水龙头,便器之间宜设隔断;可结合适合需求设置成人卫生间。
(五)母婴室宜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宜设尿布台、洗手池等设施。
(六)隔离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具有良好通风。
(七)餐食准备区宜相对独立,与婴幼儿活动用房宜有一定距离。
五、婴幼儿活动区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宜设双扇平开门,不应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不宜设置门槛,宜设置门扇固定装置。门应设置观察窗,采用安全玻璃。
(二)婴幼儿活动区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材料;有水房间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墙面宜选用环保、耐久、易清洁和美观的材料;宜选用吸声降噪材料,并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的色彩;内墙阳角、柱子及窗台宜做成小圆角。
(三)婴幼儿活动区域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0.6m,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四)婴幼儿活动区家具宜适合婴幼儿尺度、防蹬踏,边缘宜做成小圆角,桌椅和玩具柜等家具表面及婴幼儿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锐利尖端。
(五)婴幼儿活动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卫生间、未设外窗的房间等宜设置通风设施。
六、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训室应按照睡眠、活动、饮食、如厕等婴幼儿活动内容分设不同的区域,在每个区域配置不同的家具和相应设施。
(二)主要培训用房室内采光宜均匀明亮,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七、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影音制作用房应有相应的隔声措施,满足影音制作要求,并避免对周边用房的干扰;
(二)标准设计用房应有标准化教具、器材展示、存放的空间;
(三)产生噪声的教具制作用房应相对独立,并有良好的隔声措施。
八、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宜设置相对独立的出入口和等候区、婴儿车存放区等。
(二)应按照活动类别,动静分区:咨询室、评估室、指导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宜设置在“静区”,婴幼儿情景体验区、多功能活动室、多媒体教室、亲子课堂宜设置在“动区”。
(三)宜结合成人卫生间设置婴幼儿卫生设施,或设置独立的婴幼儿卫生间。
(四)应设置母婴室,使用面积不应低于10m2;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可与托育服务用房母婴室合并使用。
(五)灯具的选择和照度应满足各区域活动要求,并应防止眩光。
九、监督管理用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监督管理用房应相对独立、自成一区,宜设置在相对安静的区域,机房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正下方,宜避免设置在顶层。
(二)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散热、安装维护要求;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面;新建项目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
(三)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
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抗震、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婴幼儿活动区域的电热水器等应有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十二、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婴幼儿活动用房,散热器宜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室内照明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婴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十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智能化及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线上实景教学、线下线上融合,加强安全监督和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