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
(二)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监督管理用房和设备辅助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及电梯等。
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宜为3000m2以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调整相应建筑面积。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四、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m2。托育服务用房参照此部分用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在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正式发布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此部分用房进行建设。
各类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二)服务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母婴室、警卫室、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储藏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开水间、餐食准备区、卫生间、清洁间、车库等。
五、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可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手工室、辅食制作室、讨论室、报告厅、教研室、远程示教室等。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总建筑面积宜为1000m2~2000m2,可按10m2/学员(同期学员数量)计算。
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可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研发室、标准设计室、教具制作室、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写室、绘本创作室、影音制作室、模拟体验室、产品展示厅等,建筑面积宜为600m2~800m2。鼓励相邻城市或区域共建共享,集中进行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
七、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可包括养育照护指导室、早期发展指导室、营养膳食指导室、婴幼儿情景体验区、互联网家长课堂、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1000m2~1200m2。
八、监督管理用房可根据协助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资料存储室、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400m2~600m2。
九、设备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进排风机房、消防水泵房、给水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