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敏:高质量托育服务亟须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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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托育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幼有所育”,将其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开启了托育服务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纳入20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提出由2020年1.8个提升到2025年4.5个具体要求,同时作出健全婴幼儿发展政策、实施普惠托育服务扩容项目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等表述。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印发,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明确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之一,要求建立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加强综合监管等举措。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高质量普惠托育服务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托育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质量是托育机构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决定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决定性因素。据国家卫健委2021年备案托育机构填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有7903家托育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平均收托规模17.77万人,配备保育人员43037人,保育人员与托儿比为1:4.1。但是,与正在快速发展的托育机构规模相比,托育人才队伍在专业资格准入、待遇保障、培养规范、培训支持等方面存在“四缺”困境和瓶颈,亟须引起关注和重视。
准入门槛较低,缺乏专业任职要求。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托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据2021年全国10省市托育机构保育人员调研显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情况混乱,缺乏适切性。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证、育婴员证是当前较为常见的上岗凭证,还有不少人员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或蒙台梭利证等社会机构培训证,均缺乏专门针对3岁以下托育机构从业的专业系统培训。同时,部分资格证书存在门槛低、培训时间短、考核简单、证书含金量不高等问题。此外,有12.56%的保育人员无任何资格证。
职业吸引力低,工资待遇缺乏保障。据全国13个城市的调查,当前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月工资4000元以上仅占7.4%,41.5%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68.4%不能足额足项享受“五险一金”。同时,由于没有编制,缺乏职称等岗位晋升通道,职业缺乏社会广泛认可和吸引力,人员流动性较高。18%的照护人员在3年内有过1-2次离职经历,51.4%的照护人员有离职倾向,对职业发展缺乏稳定预期。
培养体系不完善,专业建设缺乏标准。2021年3月教育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在中高职院校和本科阶段增设了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但由于刚刚起步,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专业教学标准、教材体系等配套建设标准尚未建立,目前申请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的院校较少,在校培养专业规模有限,人才培养缺乏标准和规范指导,办学质量和培养效果难以保障,向行业输出专业人才未达到托育服务发展需求。
培训制度未建立,素养提升缺乏机会。虽然国家人社部将托育纳入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但是从全国层面尚未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目前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专业培训机会非常匮乏,主要靠托育机构内部的自组织培训,不仅培训机会没有保障,而且培训资质、培训质量缺乏监管,培训质量和效果无从保证,导致目前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在规范保育、安全保育、科学保育方面专业素养总体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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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事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普惠托育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服务质量提升迫切需要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托育人员队伍。0-3岁婴幼儿是最柔软的群体,对托育人才的专业照护要求更高。托育人员不仅要了解3岁以下婴幼儿的发展特点和规律,而且要能创设适宜的环境,开展科学规范的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提供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身心全面健康成长。目前托育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瓶颈问题,将严重制约普惠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存在巨大的隐患。为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快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托育人才队伍,应将托育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规划,依法保障托育从业人才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托育人才的培养培训质量,为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最大限度地保证托育机构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发展。
第一,立门槛,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专业任职要求。
一是把好入口关,尽快加快推进完善《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配套的托育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制定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门槛的基本要求,使队伍建设有标准可依。二是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机构聘任人员符合托育岗位需求。三是不断完善和优化托育师资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形成科学有效的托育从业人员队伍管理机制,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
第二,设标准,加大婴幼儿托育专业建设指导与支持。
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目录。一是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结合各省托育发展需求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通过中高贯通、中本贯通、高本贯通等方式,逐步扩大托育专业招生规模,加快托育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标准建设,尽快推动建立托育相关专业建设标准、课程设置、专业教学标准,指导院校科学制定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大托育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支持力度。三是以增强学生岗位胜任力为导向加快构建课岗证融通体系,推进产教融合的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托育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建制度,强化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一是将托育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国家级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补贴对象、补贴机制、补贴标准,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二是不断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培训规范和培训评估制度,切实加强托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托育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强有力的专业发展支持。三是鼓励各大高校与职业学校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根据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需求,专门设立研修项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举办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满足托育发展的人才需求,不断提高托育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
第四,保权益,健全托育人才待遇与激励保障政策。
一是依法保障托育人才合法劳动权益。开展托育从业人员工资市场指导价位监测,研究发布托育机构岗位市场工资指导价,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核定工资待遇,通过专项投入、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为托育人员缴纳足额的“五险一金”,在此基础上尽快推动研制托育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托育人员工资长效增长机制,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二是根据托育岗位职责和从业特点,探索建立托育机构人员职业等级评定、岗位分级发展、岗位晋升和荣誉制度,切实增强职业吸引力和托育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大托育服务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托育工作和托育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托育事业。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