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什么是未成年人?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三、问: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法律是如何予以保护的?
答: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四、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
答:(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五、问: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哪些部门请求保护?
答: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六、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依法履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经教育仍不履行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应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七、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有哪些内容?
答:主要内容如下: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七)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八、问:抚养费有给付期限吗?可以变更吗?
答: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总是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如该子女已能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父母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九、问:子女可以提出超出抚养费数额的要求吗?
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例如子女的学费、医疗费等。
十、问: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家庭暴力法律管不了吗?
答:当然不是,父母不能随便打孩子。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2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如果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亲属起诉,要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
十一、问: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抚养子女的义务有效吗?
答: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这只是父母在抚养费上的约定,并不能作为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如果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失去抚养能力,另一方仍然要承担抚养的义务。
十二、问: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答: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的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