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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学校入学评估的“八重考量”

日期:2023-0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具体分为依申请入学和依职权要求入学,但都必须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法律为专门学校入学评估设置了基础性评估内容,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然而,仅以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还欠缺科学考量,不仅影响了对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必要性的判断,也导致后续专门教育矫治欠缺针对性、有效性。司法实践中,进入专门学校时的入学评估具体包含哪些要素尚未明确。笔者认为,应对下列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一、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

在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内容中,首先应考虑的是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程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才可以被送入专门学校,即严重不良行为是基础评估标准。应指出的是,专门学校制度的适用需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只有在严重不良行为达到一定的恶劣程度时,才能适用,而非只要有严重不良行为就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和矫治。同时,对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估决定了在专门学校采取何种教育矫治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包括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但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前者即理论上通常所说的违警行为,后者即触法(刑)行为。在专门学校中,对于违警行为采取专门教育,对于触法(刑)行为则适用专门矫治教育。

二、受监护条件

专门学校制度是国家亲权的具体体现,而国家亲权只有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时,才能介入进行干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及学校的监护教育义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监护人还是学校,均负有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尽最大努力来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推卸责任,只要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就不加区分地申请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因此,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在进行入学评估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受监护条件,以避免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因怠于承担教育责任,动辄将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申请送入专门学校。

三、年龄因素

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家庭及监护人的依赖程度等来考虑是否适宜转入专门学校以及应采取何种干预措施。如果一名10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触法(刑)行为,是否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显然是不适宜的。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通常处于对家庭的依恋期,倘若让其脱离家庭,转入闭环式管理的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很可能对其越轨失范行为的纠正起到反作用。一些学者认为,专门学校招生对象的年龄下限宜以12岁为宜。因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进入青春期,对家庭的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宜脱离家庭环境,应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这种观点具有合理性。低龄未成年人与父母或者抚养人之间有着长期陪伴而形成的信任依赖关系,这种关系很难在陌生人之间建立。强制将低龄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容易使其产生不安全感,从而对矫治教育存在更大抵触情绪,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更难以保证教育矫治的效果。而且,低龄未成年人的是非观、价值观等尚未定型,通常具有更大的可塑造性,教育矫治的难度也相对较低,通过一般的矫治措施和家庭教育管理足以达到矫治目的。

四、心理行为偏常程度

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程度,往往对其是否可能再次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入学评估内容中应当包含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等评估,如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动机是什么;该未成年人是惯犯还是初犯、偶犯;是主动为之还是被诱骗或教唆而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同时,可以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测评,依据测评结果对其心理行为偏常程度进行分析。比如,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因长期遭受家暴形成反社会型人格,喜欢以暴力解决问题,在学校动辄对同学拳脚相向,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且致多名同学受伤。对于此类未成年人,如果经心理测评,认为其心理行为偏常程度较高,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则可考虑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包括心理矫治在内的专门矫治教育。因为要扭转未成年人业已形成的反社会型人格需要更专业和更有力的矫治干预手段,而一般的教育矫治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五、家庭环境

家庭对未成年人早期的心理和行为影响较大,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起点,是将生物意义上的个体转变为社会意义上的人的关键性机构。然而,家庭可能存在监护缺位、监护不力或教养不当等问题。实践中发现,不少罪错未成年人来自单亲离异、城乡留守等非正常家庭,家庭监护功能残缺使未成年人无法得到有效教育和管理,甚至有很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是受到父母不良或非法行为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让罪错未成年人仍接受原有的家庭监护,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干预,实现矫治预防的目的。所以,在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中,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状况。对于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监护人本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无法实现正向引导的,可以考虑将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

六、学校环境

学校是仅次于家庭的重要社会化机构,对未成年人心理、品格和行为模式的塑造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学校学习和生活风气的好坏与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有巨大关联。学校风气不良通常表现为师生关系不融洽、同学关系紧张、学习风气差、纪律状况差、流失学生多、违法犯罪多等。存在上述情况的学校环境可能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健康发展,容易使学生产生挫折感,导致学生出现逃学、不良交往、暴力行为等。倘若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继续在风气不良的学校中就学,不良影响无法消除,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矫治效果。因此,在进行入学评估时,可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整体情况等。对于因受学校不良风气影响而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向其监护人指出相关情况,建议其更换学校。若家庭仍采取不作为态度,则可考虑将罪错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进行行为矫正。

七、社区环境

社区环境和邻里关系也应作为入学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重要场域发生在社区,交往频繁的邻里之间会相互产生较大影响。不良的社区环境和邻里关系,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引发其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产生犯罪心理。有研究表明,犯罪率高的社区,会妨碍父母的良好教育,破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使未成年人受到其他犯罪人的影响,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家庭如果没有能力杜绝或减轻不良社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考虑将未成年人转入专门学校,从物理上切断不良社区环境和邻里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八、人际交往

不良交往,即未成年人与道德品质差甚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交往。对于社会成熟度低、辨别能力差的未成年人而言,不良朋辈关系常常会助长其犯罪心理,导致其实施罪错行为。不良的人际交往会消减未成年人内心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道德抑制,形成错误的是非观念,导致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采取中立或功利主义的态度,甚至冲动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产生犯罪动机。如果对这些不良交往不加以干预,就难以实现矫治教育目的。因此,在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中,也应对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家庭无力监管导致未成年人长期与不良人员交往的,可以考虑将其转入专门学校,采取必要干预措施。

(作者:何胜杰 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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