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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事故,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17 来源:| 作者:|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校车安全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车辆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

3.学校租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4.学生在乘车时有拥挤、推揉、头手伸出车外等不安全行为时,老师没有发现制止。

5. 校车超载。

6. 教师、驾驶人麻痹大意,将学生遗忘在校车内。

7.校车没有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没有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8. 校车驾驶员违章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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