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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危险行为导致伤害的过错情形

日期:2023-04-2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危险行为导致伤害的过错情形

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在教育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不采取措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发现学生危险打闹、游戏时没有及时制止、教育。

2.发现学生打架斗殴、收取保护费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伤害同学的不良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教育。

3.发现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

4.发现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如爆竹、注射针头等危险物品,没有制止、教育。

5.学生到校内池塘、施工地点、配电室、楼顶等危险场所玩耍,没有及时制止、教育。

6.学校没有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学生拥挤推操、不按序通行时,没有安排人员巡查,导致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7.住宿学生不遵守学校的寄宿安全管理规定,发现没有制止教育。

8.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或者有夜不归宿的行为,学校没有制止教育,没有及时告知监护人。

9.学校体检时发现学生有疾病,没有及时告知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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