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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导致伤害的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20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导致伤害的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在提供食物时没有注意的。

2.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时没有注意的。

3.学校没有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的。

4.对有心理障碍或者精神病史的学生,没有给予必要照顾,用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

5.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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