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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案件,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2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案件,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或者将食堂、小卖部承包给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人经营,或者学校选择的送餐企业没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条件。

2.食堂从业人员患有消化道疾病,如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没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没有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4.没有建立安全保卫措施,无关人员(包括本校师生)随意进入食堂的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5.学校食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6.食堂没有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或者餐饮具使用前没有洗净、消毒。

7.学校提供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保质期限、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8.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没有分柜存放,没有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学校没有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报告,没有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没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没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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