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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受教职员工性侵害,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日期:2023-04-22 来源:民办教育律师网 作者:民办教育律师网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学生遭受教职员工性侵害,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

学生遭受教职员工性侵害案件,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1.没有按照《教师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

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将异性学生留在教室、宿舍或者其他僻静场所单独交谈、辅导等,而没有及时制止。

3.学校发生危害学生的性犯罪案件时,没有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甚至包庇、隐瞒不报。

4.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性侵害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5.发现学生缺课等情形时,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和查找。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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