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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我们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XXX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XX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日期:2018-08-04 点击:280次

    XXX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XX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XX进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20日受理后,被告以原告抢注及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04年11月1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2年1月10日,被告以原告的商标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为由,申请恢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仲波、褚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
    日期:2018-08-04 点击:268次

    上诉人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城市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
    日期:2018-08-04 点击:372次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日期:2018-08-04 点击:462次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诉人何小强因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小强的委托代理人何志锋,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和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卿、周小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高校处分学生应遵循的程序
    日期:2018-07-31 点击:330次

    高校处分学生应遵循的程序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 学生间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日期:2018-07-31 点击:300次

    学生间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学生间的伤害事故,例如学生在下课时间,因玩耍或恶作剧致其他学生受伤的情形,往往并非学校或教师所能预防,造成事故的原因,也与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无关。因此,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学校或教师通常均无损害赔偿责任。

  • 学校设施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日期:2018-07-31 点击:332次

    学校设施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体育器材、建筑物等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维护有欠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些设施的设置和设施的安全性能已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学校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和标准。当有违反并造成学生伤害时,应承担责任。设施设置之后还需管理维护。有无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也是认定学校有无过错的一个标准。

  • 教育活动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
    日期:2018-07-31 点击:293次

    教育活动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教育活动依其所内涵危险性之高低,可分为“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及“不具内在危险”两类,前者如体育活动及实验操作,尤其以游泳、体操等高危险性体育活动为典型;后者如教室内的课堂教学活动,以静坐聆听讲授为典型。教师在具有“内在、直接危险性”教育活动中,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怠于注意而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教师应负过失责任。

  • 江西赛科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7-31 点击:477次

    江西赛科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江西赛科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与被告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南航科技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小平、被告南航科技学院的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黄金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7-31 点击:309次

    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千思捷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千思捷公司)与被告徐州李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李睿公司)、李小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千思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被告徐州李睿公司及被告李小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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