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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可以分红

日期:2023-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关于分红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营利机构对于收支结余不得进行分红或者变相分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二款.....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对于医院: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二、分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分红协议无效,已经收到的分红,有被追回的风险

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因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营利机构不得将盈余进行分配,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如何解决分红难题

(一)通过劳动报酬分红。实践中,机构的举办人、责任人可为自身或第三人在机构中设置职位并以此类身份领取大额的报酬从而进行隐性的“利润分配”。

(二)通过关联交易分红。民非单位为公益目的,向其他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咨询、技术、承揽等服务与产品并支付大额费用,该其他企业实际由民非单位举办人隐名设立或控制,此类“左手倒右手”的方式存在税负,但一般来说合规。

(三)通过设立账册分红。民非单位的账册并不单一,且多数情形下,举办人、负责人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各类费用并不计入单一账册,收入与支出的结余直接由举办人、负责人占有。此类方式,虽最为常见,但也有较大的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证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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