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办学获取经济利益是中国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一个重要诉求,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简称新法)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可谓是民办教育法律上的重大突破,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彻底的解决方案。
在此背景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获利诉求如何实现呢?
模式一: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
新法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终止时, 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 根据出资者的申请, 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 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 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亦有同样规定。
模式二:担任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通常会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也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长和校长的薪资和奖金标准是否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上的限定?与之有关的规定是:201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在非营利组织员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标准上,将“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改为”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2018年新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对提供的材料要求上,增加了“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要求内容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尤其是重要人员的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这实际上是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干部发出了限薪要求,希望能引起民办学校举办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的注意。
模式三: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互联网领域中有一些成功的商业案例,如QQ、微信、163邮箱和360杀毒软件,他们共同的模式就是免费的平台+有偿的服务。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普惠性的收费标准或优质的教育服务来吸引和稳定生源,再通过与举办者具有关联性的服务机构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等系列服务获取经济利益。
民办学校的投资市场,常见的做法是新设一家教育投资或咨询类公司,然后以该公司为平台,与所投资的民办学校签订加盟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教程费用、培训费、品牌加盟费、招生管理费等方式进行收费,获得利益。 有点类似做自己学校的渠道代理商/服务商,校园的物业、安保、装修、教辅、软件服务等都是可以拆分的。
模式四: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则会增加举办者其他相关项目的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
较为典型的案例有,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开发中,通常会不惜重金引进名校作为小区的配套学校,并以“买房增送名校学位”、“家门口的优质教育”等为卖点,来提升小区的吸引力和楼盘价格等。
模式五:(非幼儿园)通过VIE和ABS等模式,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
此外,举办人还可通过转让举办权(需双方沟通商议),资金借贷(举办人借款给学校获取利息),租赁方式(举办人租赁土地、房屋、大宗教学设备)获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想实现获利诉求,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三个重要前提:
一是在现实的法律规范下,合情合理地获取;
二是民办学校自身得到良好发展,有实现利益诉求的可能性;
三是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为学校发展带来潜在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若侵权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