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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来源:| 作者:| 阅读:1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需要设立决策机构,才能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实现办学目的。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是独立的法人。法人必须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决策,对内进行管理,对外处理其权利义务,从而实现法人的正常运转。民办学校也一样,如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都需要决策机构来决定。同时,设立决策机构,也是民办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的需要。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需要通过决策机构决定重大事项,行使这些权利,如收费权、法人财产权等。另外,设立决策机构,还是民办学校科学决策的需要。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需要处理方方面面的重大事项,还要遵守教育教学规律,只有成立专门的决策机构,才能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合法合理的决策。因此,本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决策机构。

至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织形式,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得比较灵活,可以是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如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配套规定,确定决策机构的具体形式。

二、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逐步推进监事制度。与这些要求相衔接,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本次修改增加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的规定。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权,监督机构既监督决策机构的决策行为,又监督决策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考虑到民办学校规模有大有小,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只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监督机制,至于监督机制的具体形式,法律没作统一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实际,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也可以设立其他的监督机构,如校务监督委员会等。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管理权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后,应当进一步保障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特别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属于捐资办学,对于投入学校的财产不能主张财产权利,因而举办者存在无法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担忧。因此,本次修改增加了有关民办学校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举办者的权利,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从而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举办者为民办学校筹措经费,提供办学条件,其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但是,民办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享有办学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学校的这些权利,举办者也不能例外。实践中,存在举办者与民办学校之间关系不顺、权责不清的问题,如举办者随意处置学校财产、不当干预学校管理等,应当予以规范和纠正。

民办学校举办者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应当依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以及学校监督机制等内容,举办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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