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某甲与蚌埠市新城区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67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本案的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学校之前没有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及其相关的教育,也没有对老师进行相关培训,对于早恋问题一般都由班主任处理并由家长配合。本案中原告的班主任也是这样处理,在事发当天将原告叫至办公室进行教育,让原告书写“早恋”经过。老师的本意是想让家长来校后对原告的早恋有直观的材料,但该行为让原告的内心产生恐惧。在原告写完40余字的材料后,老师认为不合格又让其重新书写,该过程近3个小时,当班主任用校讯通通知原告家长时,更进一步刺激了原告的情绪,产生了跳楼的想法。班主任的行为出发点是善意的,但对于原告来说这无异于变相的惩罚,并最终发生了跳楼的行为。因此被告在教育、管理上确实存在不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酌情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