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某松与日照市体育运动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266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初某松作为被告日照市体育运动学校招录的在校学生,在2011年5月28日学校老师组织的篮球训练中不慎摔倒受伤,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成程的证言和被告出具的理赔证明可以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将其摔伤的情况告知学校的管理人员,但被告的管理人员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到2011年6月1日才带原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延误了病情的最佳治疗时间。从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虽然原告患有的肾病综合症、肾性高血压与其外伤所致的右肾挫伤、腹膜后挫伤难以认定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排除本次外伤可能加重其肾病综合症、肾性高血压症状及体征。因此,被告在发现原告受伤并在原告要求去医院检查治疗的情况下,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任由其病情发展,存在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的可能性,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